如何能回避民间借贷风险 六案例提供借鉴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8日14小时50分38秒 | 来源:重庆晚报
如果你想参与民间借贷又不想惹麻烦,一定得看看
五中院发布民间借贷6大典型案例
如果你想参与民间借贷又不想惹麻烦,一定得看看
五中院发布民间借贷 大典型案例
找银行贷款,额度少,审批慢;把钱存在银行,收益跑不过通胀。于是,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民间借贷近年来飞速发展。
昨日,市五中院召开今年首场新闻发布会时称,2014年上半年该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182件,涉案标的额达78074.58万元,超过2012、2013两年同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标的的总和。
法院相关人士介绍,民间借贷案纠纷出现从消费型向融资型借贷转化等新趋势。他们介绍了六大典型案,并教大家如何回避风险。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郝绍彬 陈铜
1300万元借款有借条
为何法院不判还钱?
王某诉称,2009年马某急需资金周转,向自己借款13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于马某拒不还款,为此起诉。
在2013年1月的庭审中,马某不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等主张毫无异议,而且对巨额借款现金形式支付、巨额融资借款未约定利息等异常情形也不予反驳。去年底,市五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活动,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依照借款人的主张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和判断。
提醒 有的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等目的,与他人串通,炮制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转移财产。这类虚假民间借贷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借出3万元15年没要回
为何现在起诉还有效?
1998年,陈某向朱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直拒不还款,在2013年底被朱某诉至法院。陈某辩称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返还,为此判决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 1998年出具欠条,2013年诉至法院,间隔15年之久,貌似超过诉讼时效。其实,诉讼时效的起算,因是否约定还款时间而不同。如果对还款时间有约定的,诉讼时效自约定到期日起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法无法确定的,则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返还,故诉讼时效自主张的还款之日起算。
先付3分利息再拿贷款
为何法院判利息全退回?
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给一家建筑公司300万元,合同约定3分利息。不久,贷款公司起诉要求收回贷款和利息。建筑公司辩称,在收到借款之前,已经预先支付了9万元利息。
法院认为,贷款公司提前收取利息,违反了合同法第200条:借款利息不得在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由于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规定,为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还款,从本金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并按照国家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借款中,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且明确的,法院原则上按照约定进行裁判。但是,对利息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提醒 目前有不少放贷人为了实现超过规定的四倍利率,利用黑白合同、不写明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遇到这些情况,法院会不予主张。
有汇款凭证没写借条
为何不算借贷关系?
郑某诉称,2011年自己向李某账户汇款9万元,而李某收到后,没有写借条,也一直不还款。李某答辩称,该款系郑某交纳的工程款。双方并非借款关系。
法院认为,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汇款可能存在于多种基础法律关系之中,故仅以汇款凭证证明借款的合意,证据并不确凿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该明确区分借贷合意和履行行为之间的差异,汇款仅是一种事实行为,其用途具有不确定性,仅有汇款凭据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
提醒 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职工向单位借钱买物资
为何不属于民间借贷?
2011年,物业公司员工张某向公司借款2万余元购买物资后,尚欠公司7000多元。张某离职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领取款项采办物资,并遵循公司规定办理报账手续,双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也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故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依法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原因、用途、性质而有严格区别。对于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向单位借款行为,双方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自身的占有和使用,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范围。
提醒 涉及该种情形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寻求救济。
表面借款实际为投资
为何凭借条要不回钱?
1995年双方签订集资开矿协议,约定陈某夫妻借给杨某数十万元开矿,若挖不到煤,杨某不用偿还;若挖到煤,要分享开矿利益。双方还对具体分配方式进行了约定。后来,陈某以杨某未按协议提成、分红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对于煤矿具有合伙关系。陈某出示了杨某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该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
后来,陈某拿着借条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借条反映的实为合伙关系,故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借条,除了应用于民间借贷关系中,还常常用作其他法律关系结算的证据。法院在处理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借款人对借据有异议并证明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法院将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非简单以民间借贷认定。
提醒 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用作某些特定的违反社会善良风俗行为,如分手费、赌债等等,因其基础法律事实难以举证证明,故借条本身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
新变化1 悄然转向融资型
新变化2 虚假诉讼在增多新变化3 与刑案界限模糊
市五中院副院长郭瑞介绍,民间借贷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解决民营经济的融资难问题,由于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在高额回报的背后,也潜伏着巨大风险。
2014年上半年,市五中院一审审结的民间借贷起诉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有25件,占37.31%;90%以上的借贷资金用于企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民间借贷已渐渐偏离了民间自助的消费型借贷的本意,悄然转变成民间资本融资的重要渠道。
新变化2 虚假诉讼在增多
市五中院民二庭庭长石磊介绍,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直接、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又极易于伪造、变造,加上民间借贷活动的随意性、多发性、非规范性,由此引发的虚假诉讼增多。
这类案件,不排除部分刑事罪犯为逃避罚金刑的执行,或者为转移财产而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民事判决,来对抗刑事处罚或转移财产。
新变化3 与刑案界限模糊
市五中院民二庭庭长石磊介绍,一些案件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在非金融机构主体、从事融通资金、给予利益回报等方面都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很难清晰判断其是否超过了合法的民间借贷范畴。
例如,某信用担保公司从2008年起,以收取担保基金的名义,以月息3%的高利率在社会上向不特定的人借款,期满后未归还本息,引发多起诉讼。现在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
2014年度,市五中院受理各类案件18232件,同比2013年度上升16.06%。
其中:
刑事案件受理836件,同比上升21.52%;
民事案件受理8284件,同比上升25.88%,排名第一的是合同纠纷案,其次为婚姻家庭纠纷案;
行政案件受理910件,同比上升37.63%;
执行案件受理803件,同比上升0.28%;
赔偿案件结案38件,同比上升46.16%。
审、执结各类案件15236件,审理的各类案件涉及争议标的58亿余元,同比增长44.17%。市五中院审管办副主任王渝军称,之所以增幅较大,主要是加大了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