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夫投保故意隐瞒病情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10小时24分23秒 |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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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讯 女保险销售员隐瞒丈夫病情,向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替丈夫购买了人身保险。丈夫病亡后,女保险员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于是起诉。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要求。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系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2014年1月,她以丈夫为被保险人,向自己所在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保险合同中,她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同时还是代理保险公司办理该保险合同的业务员。
合同约定,投保人如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院事后查明,张某明知丈夫姜某在投保前就被医院诊断出患有急性支气管炎、脂肪肝、高脂血症等疾病,而在申请投保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时,故意隐瞒了这些疾病及治疗情况。
当年10月,姜某病故。今年1月,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万元。保险公司以张某投保时未对被保险人投保前身体健康状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及退还保险费。张某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张某作为姜某的妻子,明知姜某在投保前患有疾病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及退还保险费的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合同约定。
据此,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上诉。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合同满两年不得拒赔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带病投保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故意骗保就不退,如果是投保人无心之失,会退保费。
孙远强律师称,其实带病投保已经不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定理由。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保险法允许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两年之内,完全可以核查投保人的真实情况,并行使合同解除权,“这对双方都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