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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11小时11分59秒 | 来源:北京晚报

中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解读“最严党纪”社会关注问题

怎样理解“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党员能不能炒股?能不能参加校友会?如何理解“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列入违纪行为?今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史上最严”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天上午,参与两项党内法规起草工作的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解读社会上对党员炒股和参加校友会的疑问。

党员能不能炒股?

4类人群不得买卖股票

《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

解读

买卖股票问题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不得买卖股票主要有4类人群: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党员能不能参加校友会?

不得违规参加自发成立的“会”

《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党员现在还能不能参加这样的联谊活动?

解读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三点:一,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违反规定指的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三,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

因此,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如何写入新条例?

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

《条例》中专门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作为了违纪行为,并且作出了处分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是怎么写入新条例当中的呢?

解读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新修订的内容、新增加的内容。这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

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X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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