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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合同里的常见文字 竟都是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1日10小时52分19秒 | 来源:重庆晚报

购车合同这些常见文字

市工商局说都是霸王条款

重庆晚报讯 因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延迟发货不赔偿,汽车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你买车签合同时,是不是见过这些条款但又无可奈何?昨日,市工商局曝光了汽车销售行业中七种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市工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全市工商系统共检查汽车销售企业322户,占全市汽车销售企业80%以上,收集合同文本591份,并邀请高校、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重庆仲裁委、律师事务所等的专家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审查、评审,最终梳理出问题条款60条,其中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条款29条,共涉及具体合同条款174条。

该负责人称,这些条款主要集中于四大问题:免除或减轻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加重购车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或限制购车消费者的权利,扩大汽车经销商的权利等。

“29条典型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我们计划每周1期,分4期开展系列点评。”该负责人表示,该局还将采取集中查处一批、指导规范一批、行政约谈一批的方式依法处理汽车销售行业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

该负责人还呼吁,如果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可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厂家延迟发货是不可抗力

合同条款内容 由于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及罢工、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因为政府(如海关、商检等)非正常工作情况造成的车型改变、延期、无法供应,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需方可调整购买其他车型,但不得由此向供方索要赔偿或损失。

工商部门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条将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也算成不可抗力,作为经营者免责的理由,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先购买保险才能享受三包

合同条款内容 卖方已明确告知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该车价中不含此保险费用,若买方未购买此险,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包权益,将不享受汽车三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风险由买方承担,且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索赔。

工商部门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适用三包规定。

该条款规定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规定将购买保险作为享有三包权益的条件,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三包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增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条件,变相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汽车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合同条款内容 所售汽车属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内饰以到店的实车为准。

工商部门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详见上文第2条点评),以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该条关于所售车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违反了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新车质保维修由买方自己找厂家

合同条款内容 买卖双方均已对订购车辆的外观颜色和主要配备确认无疑,并同意按上述条件由买方购进出售之新车。新车交付后,除与新车交付单列明的条件不符外,凡新车质量保修与维修事宜均由买方与新车生产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联络交涉,卖方负有协助联络生产厂商的责任。

工商部门点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该条款关于保修责任的界定,违反了关于销售者三包责任的法律规定,免除了销售者的保修责任,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

卖方违约只退款,买方违约要赔钱

合同条款内容 卖方违约,卖方逾期交货超过15个工作日,视为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退还买方已付车款。买方违约,若买方未能按时提货,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因其逾期提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保管费、保养费并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买方逾期提货超过15日,视为买方根本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取违约金,并按同期市场价格出售合同项下的车辆,如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买方赔偿。

工商部门点评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款对消费者逾期提车设置了一般违约责任和根本违约责任,而经营者根本违约只需退还已付车款,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设置不公平,有违合同公平原则,有限制经营者责任之嫌。

签字表明买方认定质量无问题

合同条款内容 甲、乙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标志后该车辆即已正式交付,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颜色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质量要素认真检查,如无异议,乙方应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如有异议,应于验车时当场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车辆交接单签字后,该车辆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至乙方。

工商部门点评 该条款中“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的表述过于绝对,易混同表面质量瑕疵与隐蔽质量瑕疵。消费者当场检验,很难发现性能方面等隐蔽质量瑕疵,故该条规定有免除经营者部分产品质量责任之嫌。

随车手续滞后买方不得拒付货款

合同条款内容 双方完成车辆及有关文件的交付时,因海关、商检相关规定及时间等问题,有可能造成随车手续滞后,如遇此情况,甲方可先行交付车辆,再行交付手续,乙方不得拒付货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持相关车辆文件自行办理入户手续。

工商部门点评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进口汽车,销售者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材料。

该条款关于随车手续滞后的情形,实际上经营者没有完全达到交付条件,又规定消费者不得拒付货款,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

重庆晚报记者 张水红 贺怀湘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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