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虐童案”昨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2日09小时38分09秒 | 来源:扬子晚报
孩子来信“说情”难改李征琴6个月实刑判决;主审法官回应两大焦点,解释为何维持原判
市苑 贾晓宁
昨天上午9:30,广受关注的南京浦口虐童案经过一天的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
相对在一审中表现过于冲动的被告李征琴,在昨天的庭审中表现得比较平静,在庭审中多次承认自己殴打孩子是犯了错,但依旧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她的辩护律师也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给南京市中院,但并未获得采信。
通讯员 市苑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贾晓宁
二审直击
养母认错
李征琴:我行为失当但无罪
她认为,一审判决看似保护了孩子实则让孩子处于最不安全状态
9月30日,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随后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昨天庭审中,李征琴表现平静。她在陈述中表示,自己无罪,但是确实犯了错。李征琴表示,自己教育方法不当失手打伤孩子,这个的确不应该。而自己的行为,被媒体公诸于众后,应该承认自己的行为失当犯错,不能让其他的家长仿效自己。
李征琴表达了对孩子施某某的想念,她觉得自己被学校惩治了,但学校在出具很多证据非要让自己接受制裁的同时,没有保护好孩子的利益。她认为,一审实刑,看似保护了孩子的利益,其实让孩子离开自己,恰恰让孩子处于了最不安全的状态。她觉得自己能够无罪获释,让孩子施某某回到自己身边,是最好的选择。
孩子说“情”
孩子写信录视频盼妈妈回家
孩子代理律师还带来其亲生父母的谅解,希望法院酌情考虑
昨天庭审中,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在庭上出示了两份新证据,一个是受害人施某某录制的希望妈妈李征琴回归的视频,还有施某某写给妈妈的信。在信中,施某某表达了对妈妈的想念:妈妈,你到底在哪里?我怎么才能找到你,你不在我身边,我整天想念你,我也没心思上学,成绩下降了许多,考试只能得到60几分……视频中,孩子也希望能早日跟妈妈(李征琴)团圆。
施某某的代理律师,在最终的陈述中也表示,现在李征琴被判处实刑,给施某某带来的影响非常大,甚至施某某的亲生父母,连在学校附近租房子,让施某某顺利完成学业的能力都不具备。而施某某和其亲生父母,早就谅解了李征琴的行为,希望孩子能早日回到李征琴身边,希望法院酌情考虑。
二审
判决
李征琴的陈述和辩方律师以及受害人施某某代理律师带来的施某某的信件和录像并没有改变最终的判决。法官认为辩方律师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最终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
马上追访
为什么维持原判,法官有说法
二审结束,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做出了相应解释,说明为何维持原判。
焦点1 李征琴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错误;缺乏人文关怀,无视儿童权益,造成本案被害人施某某辍学的后果。
法院认为,这些说法都没有根据,无法被采纳。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本案中,鉴定程序系由多个环节构成,伤情检查、拍照固定等仅为鉴定中部分环节,且该过程中亦有拍照人员、办案人员等其他参与人的见证,伤情照片系法医张某以科学方法拍摄,法医贾某虽未与张某同时参与伤情检查,但其对张某的检查结果亦已审核确认,二人经共同研究作出鉴定结论,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共同进行鉴定”的要求,该鉴定程序合法有效。
焦点2 李征琴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程序选择权,一审法院无视被害人及其生父母不追究李征琴刑事责任的意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系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而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人伦亲情及法律适用等复杂问题亦已超出被害人独立判断和处分的认知和能力范围,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认识到该项程序选择权的法律后果,其庭审中出具的书信,表达不追究李征琴刑事责任亦不具法律意义。
本案系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上诉人李征琴虽出于对施某某的关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摧残施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观点
不能以对孩子的关怀为由
突破法律界限
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被告人李征琴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二审做出了维护原审的判决。对于这样一个终审判决,很多网友表示赞同,但也有网友担忧孩子今后的生活教育保障,提出了“法治中国”背景下一个公众关切的话题:儿童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关心未成年人这一弱小群体,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未成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法律是儿童保护最重要的手段。所谓最大,就是要以儿童的健康幸福尊严为上。孩子既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人权高于亲权。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教育、发展等需要为由牺牲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漠视未成年子女权益,侵害子女的行为,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有权利亦有责任进行监督、干预。李征琴故意伤害养子构成犯罪,对其依法科以刑罚,正是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法律体现。
事实上,并非李征琴被判刑入狱,孩子的生活教育就没了着落。李征琴伤害案发生后,负有扶助、保障之责的政府以及社会爱心组织,给予充分关爱,送去了“城市温暖”,为孩子提供了基本的住房、生活、教育保障,尽可能愈合其所受身心创伤,让其回归正常生活轨迹。
孩子的成长和保障主要依靠家庭,父母是第一监护人。现代社会的进步在于,政府和社会负有扶助、保障之责。但公共责任和家庭责任并不矛盾,家庭作为一种基本社会单位,对其成员的保障效应目前还非常巨大。李征琴因为收养养子的手续不合法,以及所犯罪的性质,不可能成为其合法的收养人和监护人。因而,孩子的生父母应切实履行好监护的责任和义务,绝不可以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为借口而养而不教甚至生而不养。
优裕的物质生活固然值得向往,但安全、有尊严、充满爱的生存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更重要。终日生活在家暴的恐惧中,扭曲了心灵,毁伤了心智,反将孩子推向危险境地。这样的孩子,即便是学习成绩再好又有何益!
理性和情感是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个纠结的话题。法院判李征琴有罪入刑并非无情。法律的天平上,只应有合法与非法的权衡;法治的框架内,只应有守法与违法的区分。让感情的归感情、理性的归理性。避免情感代替法律,好心办坏事,对于我们身处转型期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绝不能以对孩子的人性关怀为由突破法律界限,这样只会损毁法律的权威。
社会各界对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的强烈关注,不仅反映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更是对当下司空见惯的把对孩子的打骂伤害行为作为“家庭事务”进行法律处理的呼唤。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孩子不是家庭私有财产,家庭教育也不可任意打骂,虐待伤害儿童要负法律后果。 止戈
南京虐童案回顾
4月2日
●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辖区某校老师反映,小施身上多处表皮伤,疑遭养母殴打。
4月5日
●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4月12日
●警方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捕。
4月19日
●浦口区检察院对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但此决定不妨碍刑事诉讼。
9月28日
●南京浦口法院公开审理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9月30日
●浦口法院一审判决,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11月20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李征琴上诉,维持原判。
“妈妈,你到底在哪里?我怎么才能找到你,你不在我身边,我整天想念你,我也没心思上学,成绩下降了许多,考试只能得到60几分,在班上大概是倒数第几名,作业不会做,一塌糊涂,都是差……”
——摘自受害人书信
左图:曾经两人相处融洽的生活照。右图:事发后,老师发现孩子后背的伤痕。本报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