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猛增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4日10小时30分57秒 | 来源:重庆晚报
市高院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政府信息公开案猛增,行政机关直接败诉超两成
行政机关未及时书面回复败诉占一半
重庆晚报讯 “市民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没有得到及时书面答复而民告官,行政机关百分之百要败诉。”昨日市高院发布2014行政审判白皮书时披露。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越来越多
市高院副院长黄明耀介绍,目前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持续增多,土地房屋征收案件构成变化较大,涉及范围仍集中在资源、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四大传统领域。2014年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补偿、行政答复、行政给付、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均不同程度上涨,反映出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更积极主动地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答复或利益。
黄明耀介绍,2012~2014年,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分别为16、57、283件,数量上升势头迅猛。2014年全市法院审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278件,行政机关败诉62件,直接败诉率22.3%;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25件,行政行为变更率达三成(含被告败诉案件)。
未及时书面答复占了近一半
从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没有及时书面答复占了将近一半,包括未作任何答复或处理的、转交其他单位处理但本机关未作答复的、仅口头答复而未依申请书面答复的、答复或其附件未送达的、只对部分申请作出答复的、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答复的。
据悉,行政机关在最初收到公开申请的一段时期内,出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不重视,处理流程不完善等原因,往往在收件时未登记分类,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信访件或普通来信,采取口头答复、网上答复、转办等方式处理,或因认为申请事项非本机关职权范围、已经答复等原因而不作处理,甚至将申请材料丢失。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期限只有15个工作日,当行政机关经研究后作出答复,或在行政诉讼中经法院释明后作出答复时,很容易超过法定答复期限。
还有以非法定理由不予公开
黄明耀介绍,一些行政机关由于没有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面准确回应也遭吃了官司,还有一些行政机关以非法定的理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而被告。
另外,2014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司法建议反馈率同比下降,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情形增多,个别行政机关重复违法率较高,表明部分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和应诉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相关依法行政评价制度的效果仍有待提升。
昨日,市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彦对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
典型 案例
业委会成员是双数
案情:2013年4月,大渡口区某街道办事处向某小区全体业主发布该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罢免业主委员会的通告、和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通知,10名业主代表进入筹备组,筹备组和业主推荐产生8名候选人,经表决,产生6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向街道提交了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的资料函。第二天,街道予以备案。
业主丁某、刘某认为业委会成员是双数,如果举手表决都是3:3怎么办?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这个备案予以撤销。
判决:街道输了这场官司。
法官说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少于5人,应当为单数……”。
员工车祸申请双赔
案情:2012年1月25日,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次日,死者家属与车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2.6万元。同年9月,刘某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家属申请享受工亡待遇。潼南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应享受工亡补助金、丧葬费45万余元,刘某家属已获赔42.6万元,工伤保险基金只需补足差额部分,即3万余元。
死者家属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差额赔偿”的决定,要求享受“双倍赔偿”
判决:潼南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输了官司。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这种赔偿方法的通俗说法叫“双倍赔偿”,也就是交通事故方面赔付后,工伤保险也要赔。
私车载客收钱受罚
案情:2014年2月25日上午,罗某驾车搭乘一女性乘客,从万州区高笋塘世纪新都商场,前往王家坡三峡中心医院天桥处,在该乘客支付车费准备下车时,被万州区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执法人员查获。交通执法人员暂扣罗某的轿车,随后向罗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举行了听证,决定责令其改正以及罚款1万元。罗某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已缴罚款。
判决:一审、二审罗某均败诉
法官说法:罗某是否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关键证据是乘客的证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用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来证实该证人系当时罗某车上的乘客,询问笔录也是当时在车上形成的,明显增强了该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种关键证据的固化形式在行政执法中具有可取之处。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