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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转院病亡 医院建议转院为何担责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1日11小时28分27秒 | 来源:重庆晚报

重庆晚报讯 石柱一家医院收治一名疑似手足口病患儿后,建议家属转院,但并未告知该病的高危风险。两天后,患儿被送往重医附属儿童医院治疗,最终不治身亡,家属起诉至法院。近日市四中院终审判决:判令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1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雷某、冉某系夫妻,小阳系二人之子。2014年10月16日,小阳因发热、呕吐到石柱县某医院门诊治疗,医生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开药后回家观察。第二天16时许,因病情严重,小阳又到石柱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疑似手足口病,建议转院治疗。

由于当时小阳的状况较好,医生并未将手足口病的高危风险告知小阳的父母。雷某、冉某并未使用医院安排的救护车辆,而是自驾私家车将小阳送往重医附属儿童医院。小阳于2014年10月18日凌晨2时入院治疗,同日8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定:石柱某医院在对小阳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小阳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

小阳的父母将该院起诉到法院。石柱县法院一审认为,该院在诊断出小阳疑似手足口病后,通知其转院,但是并未明确告知手足口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病情的发展变化趋势,导致患者家属未作出合理的判断,属于未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导致雷某、冉某对孩子的病情发展没有全面的了解,因而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

结合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法院认定石柱县某医院存在过错,酌定该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此判决医院赔偿雷某、冉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医院提起上诉。近日,市四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彬 王倩

新闻延伸

重症病人转院 建议乘救护车

日前,重庆晚报记者咨询了多家三甲医院。急诊医生表示,一般情况下区县危重病人需要转入主城区较大的医院救治,医院都会建议患者及家属通过医院救护车进行转院,因为救护车上一般会有急救设备,根据病人病情准备相应的专科急救物品。而且,医生会根据患者具体病情配备医疗设备,以确保在转运病人途中保障安全。

转运途中,随车医生要仔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医生提醒:患者在转运前应事先联系好要转入的医院,由所在医院开出转院证明,拿着病历以及检查后的单据和资料,如有需要还可以让现在的医院或者你要转入的医院派出医生跟着病人一起,以免路上有问题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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