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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拆封不影响“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7日10小时35分10秒 | 来源:北京晚报

《消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拆封调试不影响“无理由退货”

 

拆封商品还能不能无理由退货?商家拒不召回缺陷产品怎么办?美容卡健身卡还在有效期,商家却“关门跑路”又该找谁……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规定。各界人士可在9月5日之前登录工商总局官网或通过邮寄信函至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送电子邮件至12315@saic.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不影响“商品完好”

拆封也可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的亮点之一是支持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退货时,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商品完好,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但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这3类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缺陷产品不及时召回或被停业

前不久,宜家拒绝在中国市场召回“夺命柜”引发争议,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缺陷商品、服务的召回主体。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对确认存在缺陷的商品、服务,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

条例还明确,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发行多用途预付卡要有许可

美容卡、健身卡等预付卡消费领域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商家“关门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中国消费者权益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对此建议,在明确责任、提示风险的同时,还应明确预付卡的余额财产所有权属于消费者,应由第三方金融机构独立存管,经过消费者签字确认才能划走,通过这种“把关”,确保消费者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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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不受保护

此次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中颇引人注目的是第二条,其中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也一度引发了职业打假人的关注,由此解读为“知假买假不再受保护”。有关人士认为,购买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何判定,由谁来认定,这点很重要。

本报记者 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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