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出台党政干部生态损害追责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8日11小时54分33秒 | 来源:扬子晚报
明确25种追责情形;领导干部因生态环境损害被免职,两年内不得升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25种党政干部生态损害追责情形。从现实情况看,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办法》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 综合新华社
25种党政干部生态损害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1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2 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3 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4 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5 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 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7 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8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1 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2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3 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4 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5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办法》还列出5种情形,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办法》还列出7种情形,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受到降职处理的, 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办法》明确,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办法》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体现有权必有责。二是突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三是强调“党政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