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 个人上限 100万元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5日12小时45分07秒 | 来源:重庆晚报
重庆晚报讯 昨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参与各方的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办法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进行债权转让,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办法要求,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履行以下5个方面的义务:
1、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2、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3、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4、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5、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当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发生纠纷时,怎样解决?办法提供4大解决途径:自行和解、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晚报记者 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