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门面18年不管不问 法院: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2日15小时55分11秒 | 来源:重庆晚报
重庆晚报讯 璧山区一个普通的商业门面,在出售18年后竟然一下子冒出了两个主人,双方还为此将官司打上了法庭。近日,璧山区法院做出判决,正在使用门面的是真正的主人。
1997年年初,谭某看中了璧山沿河东路一处门面,该楼盘是璧山县某建筑公司与某机床设备制造公司联合开发的。重庆某机床设备制造公司是业主单位,委托当地一家建筑公司出售该楼盘的商品房和门面。随后谭某与该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谭某接收所购门面后一直出租,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去年年底,谭某得知门面可以办理产权证了,连忙去办手续,谁知却被告知该处门面有另外一个主人,一个姓柯的女士。谭某遂将柯某告到法院。
法院查明,此案第三人田某是某机床设备制造公司委托代理人,他代表该公司与其妻子即被告柯某,于2010年11月2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柯某,并于2014年5月向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办案法官发现,柯某买房的交易疑点重重。如柯某及第三人田某无法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由谁加盖公章、房款如何支付等问题作出明白、合理的回答及解释,也无法举示购房缴费发票或收据。另外,柯某自称1997年买房,2010年又补签购房合同,但在买房后18年里,一直不接收和使用房屋,也没有向璧山某建筑公司、某机床设备制造公司主张过自己的权利,任由原告收取该门面租金,很不符合常理。
最终,璧山法院判决柯女士根据其买房合同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柯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白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