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评先从业将“处处受限”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6日16小时13分06秒 | 来源:北京晚报
中办、国办出台意见制定百余措施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老赖”评先从业将“处处受限”
来源: 北京晚报 2016年09月26日 版次: 02 作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最大限度挤压“老赖”活动空间,增强法院执行查控能力破解执行“老大难”……这一全方位的惩戒机制将使得“老赖”们评先受奖从业“处处受限”。
意见规定11类37项惩戒措施
意见提出,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的界定与信息的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
意见规定了11类37项惩戒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
公众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名单的纳入制度,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明确风险提示与救济、失信名单退出、惩戒措施解除以及责任追究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明确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
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看点】
1、是否“失信”将成入党公考参考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包含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
在任职资格限制方面,意见明确,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意见提出,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方面都将受限。
解读
“对失信被执行人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从严治党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对失信者实施此方面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2、全面惩戒措施让老赖“处处受限”
除了在入党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意见与此前出台的规定相比还新增了对失信被执行人授予多种荣誉、从事特定行业及项目等方面的惩戒措施。
意见明确,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
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意见还提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方面,意见再次明确了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以及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方面的限制措施。
意见同时强调,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解读
“这份意见是目前惩戒措施最全、涉及领域最广的联合惩戒失信方面的文件。涉及的领域涵盖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每项惩戒措施都极具威慑性。”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3、年底前各单位将联网惩戒系统
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要打破信息壁垒,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记者在意见中看到,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
据了解,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查询功能,平台目前已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近5亿条。
意见还提出,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在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程序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解读
“信息公开与共享既是实现联合惩戒的手段方法,其本身也是联合惩戒的措施之一,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意义重大。意见规定了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和强化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三项具体内容。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4、联合惩戒须提高执行查控能力
意见规定了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和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三项具体内容。要求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查找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
意见提出,要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工商、交通、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在拓展执行查控措施方面,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解读
“人民法院的执行查控能力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必须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5、履行义务后三日内须撤销信息
为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明确对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与救济以及失信名单的退出和惩戒措施的解除机制。
意见同时规定,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三日内屏蔽或撤销名单信息。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解读
“失信被执行人一经认定,对当事人影响巨大,必须依法、慎重认定,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并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如果认为有问题的,可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有关法院必须在三日内做出审查。审查如果没有支持失信被执行人的异议,那么他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