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内容

《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0日17小时32分46秒; | 来源:中国晚报网

新快报讯 记者麦婉诗 通讯员莫冠婷 靳皓晨报道 

广东自2015年1月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六年来为70多万人次困难群众提供救助。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近日,《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下称《办法》)重新修订印发,《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办法》明确,在粤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办法》首次明确将“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申请人,归入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紧急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以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救助,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

CNENEWS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