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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晚报小专栏闪亮普法大舞台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0日18小时01分28秒; | 来源:盐城晚报

“吉言法语”是江苏省盐城市都市报《盐城晚报》的一个专栏,报道当地发生重要法治新闻,讲述鲜活的法治故事,普及贴近生活的法律知识。专栏每周一期,每期半个版面,文字1300字,配一到两张照片。和其他专栏不一样的是,“吉言法语”有两个明显特点:第一是,每篇报道的文末,都有记者对该法治事件的评论,既有对法治新闻的深度思考,也有对涉及到人情的触类旁通;既有发人深省的叩问,也有温情善意的提醒。第二是,每篇报道见报后,都会及时在微信公众号上推出,并且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

目前,盐城当地法宣部门非常看重该专栏的社会影响力,有意将栏目里的法治故事整理成册,计划出版有标准书号的书籍版“吉言法语”,作为盐城“八五普法”工作的地方普法品牌予以推广。

在普法的大舞台上,“吉言法语”坚持传播法治新闻正能量,发出不一样的光芒。

小专栏报纸版面图▲

倡导核心价值 担起媒体责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包含了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诚实守信、英烈保护等多方面。“吉言法语”在选择新闻事件线索时,十分重视此类稿件的采用,体现了新闻人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媒体担当。

“吉言法语”第25期“亭湖男子酒后进公厕摔伤,状告城管局和环卫处索赔——法院拒绝“和稀泥”依法驳回”报道的就是一则坚守社会公德的典型法治新闻。

陈河(化名)是案件的原告。一天晚上,他和几个朋友在市区一家饭店聚会。酒足饭饱后,他们前往附近足疗店做足疗。中途,陈河独自一人到足疗店附近的公厕方便,被路过群众发现摔倒在公厕内,头部大量出血,头部多处严重受伤,因治疗产生医疗费用近20万元。

自己在公厕里摔倒受伤,难道公厕的管理方不应给自己一个说法吗?陈河将市城管局和市环卫处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诉讼理由是,由于被告管理的公厕内灯不亮、地滑,导致原告滑倒致重型颅脑损伤。

应诉的市城管局辩称不是事故厕所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市环卫处承认自己是公共厕所产权所有者,但坚称灯不亮地滑的现象不存在,厕所不存在安全隐患。庭审中,市环卫处出具材料,证明对事发公厕的保洁及安全保障上已尽到应尽义务,而陈河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摔伤是因为公厕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载有“厕所里有灯”的接警证明也佐证了这一点。

法院最终认为,陈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去厕所不小心摔倒致伤,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所以驳回了陈河的诉讼请求。

在“吉言法语”中,记者写道:曾几何时,我们的身边有这么一股歪风:伤者为大,花钱消灾!哪怕没有过错也要给予人道主义赔偿!公家有钱就可以多少赔一点给伤者!

这些不考虑伤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就要承担责任的结果主义导向,逐渐把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变成一个口袋,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本案中,原告酒后在公厕摔倒受伤,花掉巨额医疗费,遭遇的确令人同情。但是同情归同情,人民法院不能以情感或者结果责任主义作为判决导向,不能让无辜的人替一场意外买单。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但也不能有“伤者为大”的惯性思维,不能仅因在公厕受伤这一事实上的关联,而将受害后果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的两被告。两被告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错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负担。这才是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况且,守法者为什么要为他人的过错买单呢!

目前,已经30多期的“吉言法语”有不少倡导核心价值的报道。第15期“就算贱卖稻种,也会把钱还上”传递的是诚信守信的社会价值;第23期“大型犬‘扑了一下’,14万没了”讲的是宠物伤人的法治事件,呼吁养犬人遵守公序良俗;第26期“‘出嫁女’不是泼出去的水”弘扬的是“平等保护”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