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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户籍改革新政出炉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3日11小时33分56秒 | 来源:重庆晚报

 

五大功能区域落户制度有差异 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5%以上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65%以上。五大功能区将实施差异化的落户制度,同时还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之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实名制自然人数据库;出台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的居民可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


重庆晚报记者 陶昆


目标


城镇人口达65%


《意见》提出,将创新人口管理制度,统一城乡户籍登记,以居住证为载体,推动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突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集聚,促进结构优化;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突出人口有序减载,促进梯度转移。


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差异化落户政策


都市功能核心区


都市功能拓展区


本市籍转移人口,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经商5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主城区常住户口。


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经商年限可放宽至3年。


城市发展新区


本市籍转移人口,在城市发展新区城区务工经商2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常住户口。


对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常住户口。


对与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企业签订有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措施


1、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意见》鼓励劳动年龄阶段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市外来渝人员落户。


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探索建立市外来渝人员积分落户制度,构建规范有序、公正透明的落户通道,并针对不同类型人群科学制定积分分值和落户标准,保障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的人员落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外来渝人员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落户。


2、影响财政转移支付分配


《意见》提出,将支持都市功能拓展区与城市发展新区,特别是城市发展新区,承接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转移。根据分区县(自治县)人口台账,将承接转移人口增减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因素。


3、建设用地与吸纳转移人口挂钩


建立建设用地与吸纳转移人口挂钩制度,体现“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跟着产业和人口走”的政策导向。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4、小城镇落户政策区别显著


《意见》提出,在产业基础较强的中心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本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其他小城镇落户的,则应坚持以就业为前提条件。


同时,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就业状况等条件,我市将适度控制市外来渝人员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落户,从严控制市外来渝人员在我市一般小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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