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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借出260万 为何法院只认了100万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8日10小时27分15秒 | 来源:重庆晚报

市高院发布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案件增长迅速。昨日,重庆市高院发布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并就最高法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解读。


案例1


有借条无付款证据


160万元无法证明


2013年3月24日,赵某与曾某、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曾某向赵某借款26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止;建筑劳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曾某向赵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赵某现金260万元。


2013年3月22日,赵某向曾某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2013年3月31日,赵某委托案外人向曾某转账50万元。


2014年8月,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曾某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庭审中,赵某陈述,借款260万元中有100万元是以转账方式支付,另外160万元均为现金支付。现金支付的款项中,有100万元系向其岳父蒋某借的,另外60万元的实际交付情况记不清了。


曾某称,实际借款本金只有两次通过银行支付的100万元,之所以出具260万元的收条,是因为向赵某承诺了160万元的工程利润。


证人蒋某陈述,2013年初赵某向其陆续借款100万元,其中2013年3月4日取款67万元,并从保险柜中取出3万元,凑成70万元交给赵某,事后听赵某说该款系借给曾某。但曾某不认可证人蒋某的陈述。


九龙坡区法院认为,虽然曾某向赵某出具收条,载明其收到赵某现金260万元,但庭审中已查明曾某出具收条时,《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260万元赵某并未全部实际交付,赵某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除通过银行支付的100万元外的其余借款款项已实际交付。


赵某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履行了另外160万元借款款项的出借义务,故对赵某要求曾某偿还该部分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支招


支付款项应保留相应凭证


市高院民二庭庭长杜丹: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尤其是大额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争议。


案例 2


借20万没办抵押登记


房产优先受偿不得行


2013年7月2日,郑某、雷某以及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3日,郑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之后,雷某向郑某提供了其与刘某共同所有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渝北区法院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法官支招


办了抵押登记就可优先受偿


市高院民二庭庭长杜丹: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假如雷某有多个债权人,郑某如果依法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就有权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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