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晚报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晚报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晚协”,英文名称:Association of China’s Evening News Journalists,缩写:ACEN 。
第二条 中国晚协是晚报、都市类媒体及相关媒体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加强新闻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新闻队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新闻道德委员会作用,讲责任、讲格调、讲品位,维护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晚报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
团结和引领广大晚报新闻及相关媒体工作者、从业者,承担“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的职责和使命,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新闻工作者队伍,为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努力奋斗。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北里42号楼二单元3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确的新闻志向,坚持正确的工作取向;宣传党的主张,解读党和国家的政策,推动新闻报道工作。严守政治纪律、宣传纪律。敢于善于进行舆论引导,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错误言论,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弘扬正能量;
(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加快培养、造就党和人民信赖的晚报新闻工作者队伍,做党和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始终坚持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把最好的新闻作品奉献给人民;
(三)坚持以人民为新闻报道的主体和服务对象,热情讴歌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充分报道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呼声。用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语言,努力创造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闻信息需求和美好生活需要;
(四)充分认识新闻传播规律,把握规律、遵循规律,探讨晚报理论与实践,促进新闻生产各领域全面推进革新再造,发展中国晚报学。适应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按照媒体自身特色,精准定位受众需求,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声部的新闻舆论矩阵;
(五)加快推动新闻媒体融合发展,运用互联网思维,秉承移动优先原则,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新技术支撑引领作用,构建和完善现代传播体系。适应媒体传播特点,多样化展示、多介质推送,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大幅提升新闻工作效率和效果;
(六)努力增强晚报工作者职业荣誉感。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经验交流、易地采访、媒体服务等工作,利用协会资源组织培训工作,切实提升晚报从业者的业务水平,促进中国晚报界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关心晚报工作者身心健康,真正把协会办成晚报工作者之家;
(七)依照有关规定举办中国晚报新闻网站,出版发行杂志、《中国晚报界》(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5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